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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压覆矿产资源?

信息来源:kuangchan.biz   时间: 2018-12-31  浏览次数:315

何谓压覆矿产资源?

甲公司持有探矿权,正在办理探转采;乙公司为某通道输变电线路产权人,建设塔基距离甲矿区某矿体最近不到200米。甲公司探矿权设立时间早于乙公司变电线路立项及施工时间。甲公司以电力设施压矿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变电线路另行改线,保证电力设施远离矿区500米;请求赔偿一系列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压矿事实,然后做出了一审判决;但是,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西通道输变电线路压覆甲公司矿矿产资源错误,乙公司是以妨碍开采爆破作业的形式侵害了甲公司矿业权。

一、何谓压覆矿产资源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再次强调:“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建设项目施工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存在空间上重叠与法律上压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讨论压覆矿产资源的前提是,矿业权设立时间早于建设项目立项或者施工时间。

3.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存在空间上重叠,这是自然事实问题,通过拐点坐标比较即可得出结论。

4.压覆认定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在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对其矿产资源的正常开发利用,即使双方存在空间重叠,但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业权人对重叠区矿产资源的正常勘查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5.建设项目建设区距离矿业权人查明矿体位置的距离,是认定压覆的重要事实基础。

对于本案而言,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时称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最近的塔基距离1号矿体为193米,表明西通道输变电线路与矿区不存在空间上的重叠,不符合对“压覆”的文意理解。

二、何谓以妨碍开采爆破作业的形式侵害矿业权?

鉴于乙公司电力设施的建设完成,就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电力设施的特殊保护,进而对包括矿业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法律上的不利影响。

例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因此,如果电力公司不及时对在先矿业权人办理划矿批复等探转采行为的同意,则资源主管部门可能对矿业权人不同意出具相应的许可文件。

对于本案而言,由于本案矿业权矿区范围距离西通道输变电线路不足500米,在爆破时应当征得西通道输变电线路权利人乙公司的同意。由于作为在后权利人的乙公司未及时同意甲公司的爆破作业,导致资源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没有及时对矿业权人的划矿申请及采选项目立项申请予以批准,侵害了乙公司对矿业权的行使。

因此,本案中,乙公司是以妨碍开采爆破作业的形式侵害了甲公司的矿业权行使,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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