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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问与答(五)

信息来源:kuangchan.biz   时间: 2019-02-28  浏览次数:140

问: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问:矿产资源违法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①违法勘查。包括无证勘查与越界勘查2种情况。②违法开采。包括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表)、以采代探(坑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5种情况。③违法转让。包括违法转让探矿权与违法转让采矿权2种情况。    ④违法审批。包括违法批准勘查权、采矿权,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6种情况。    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    答: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但已过期、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问:矿业秩序整顿有哪些规定?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对违法开采要求怎整改的?    答:矿业秩序整顿的“六不准”:即电力部门不准给非法矿供电;工商部门不准给非法矿颁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准为非法矿提供火工产品;银行不准给非法矿提供贷款;运输单位或个人不准承运非法矿的物资产品;任何人不准在非法矿点参股入股。矿业秩序整顿的“六不留”:即不留井口、不留设备、不留厂棚、不留人员、不留电源、不留后患。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对违法开采现场,应当按照“六不留”标准整治到位,做好复绿工作。    问:关于非法采矿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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