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长期的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2.矿产资源的种类有哪些?
矿产资源分为四类:能源矿产11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汽矿产6种,2011年底,国务院新批准增加一个矿种,即页岩气,共169种。
3.什么是采矿权和矿区范围?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采矿权人。
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
采矿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限期开采的矿产资源。
(2)自行销售开采的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批)。
(4)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5)依法申请停办、关闭矿山。
(6)依法申请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
(7)依法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缴纳采矿权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2)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3)开采过程中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4)按照要求编制井上和井下对照图。
(5)依法申请采矿权的变更登记。
(6)提出停办、闭坑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7)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办理提交有关资料和年度报告。
(8)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因采矿活动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10)依法接受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