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 ? ?为严厉打击我区境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加强我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主要指煤炭、铁、硅灰石、透辉石、大理岩、石英岩、白云岩、花岗岩、方解石、建筑用石料、陶瓷用石英砂岩、高岭土、陶瓷土、镁质粘土、砖瓦用页岩、煤矸石等矿种),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均属偷挖盗采。
? ? ?二、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对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等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偷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 ? ?四、对因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林地,污染河流、水源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与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凡参与、包庇、纵容或为盗采者提供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七、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
? ? ?八、附则
????(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举报电话:
? ? ??0790— ????????(本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派出所电话)
? ? ?0790— 6369611或6369626(新余市国土资源执法支队渝水大队)???
? ? ?特此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渝水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