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决定》制定实施的目的是巩固、深化矿山综合治理成效,严格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决定》要求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已有的应当有序退出。
《决定》强调发挥规划约束作用,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省矿山关闭退出规定,对安全生产和环保限期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关闭,对属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淘汰类、位于“四区一线”无法避让、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矿山,限期关闭退出;从严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产业、环保、安全、水土保持、资源利用等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开采、规范开采、环保开采、安全开采。
《决定》还要求持续推进矿山整合重组,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生产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支持推进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责任义务,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决定》还对执法监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规定。(宗边)
责编:丁 涛
校对:张 健
监审:陶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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