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切实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将针对全市范围内的矿山、矿区等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严厉打击证照不全、越层越界、破坏性开采,利用已关闭矿井、废弃矿井非法开采,以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整治、河道治理、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等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工具、运输车辆、设备和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依法予以扣押处置。对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严惩;对违法开采矿产品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或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移交市纪委监委严厉惩处;对参与或参股开采经营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简便顺畅机制,真正做到“打两头、卡中间”,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同时卡住非法矿产品运输环节,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确保全市矿业秩序持续向好发展。
八、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开采、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矿产品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单位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
举报电话: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0873-3733193
蒙自市公安局: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自市综合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