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将其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次修订是矿产资源法时隔29年后的首次大修,是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在6月27日自然资源部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魏莉华如此表示。她还通报了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进程。目前,该条例送审稿已按立法程序提交至国务院,并正由司法部进行立法审查。
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
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业权登记性质、矿业用地、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
强化了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是新矿产资源法的首要目标。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促进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积极开展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矿业权配置方式由申请审批到全面竞争性出让为主的根本性转变。该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在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同时,也授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矿业权作出例外规定。
创设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首次建立了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明确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现了矿业权登记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的根本性转变。为了兼顾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该法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制度,明确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新构建了多元化矿业用地保障机制。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为破除多年来困扰矿山企业用地难的问题明确法律路径。该法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新建立了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对矿区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等作出规定,强化采矿权人的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实现了相关制度由零星分散的生态保护规定到集成性生态修复制度的根本性转变。新矿产资源法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明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态系统的破坏;鼓励、支持绿色勘查,将绿色矿山建设上升为法律规定。
强化了监督和执法。新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对强化矿产资源监督执法作出多项制度创新,明确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赋予矿产资源执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提交至国务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规定来具体化和细化法律条文,以确保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新矿产资源法通过不久,自然资源部即下发《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新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通知》提出:“要加快构建以新矿产资源法为纲领,以《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为支撑,相关配套规章为补充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部层面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起草工作,研究制定矿业权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配套规定,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各项制度有安排、有衔接、可操作。”
不久后,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4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18日,自然资源部网站介绍:“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收回补偿、注销登记,勘查开采许可、地质勘查资质和质量管理、矿业用地、储量报告审查、压覆补偿、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对于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将其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魏莉华介绍,《通知》对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安排。同时,加快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进程。目前,该条例送审稿已按立法程序提交至国务院,并正由司法部进行立法审查。
“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魏莉华介绍,自然资源部还对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工作,按照“应废尽废、应改尽改”的原则,提出了相应的清理建议。目前,自然资源部正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动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落地落实,自然资源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则介绍,为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定矿产资源亚矿种目录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矿产资源亚矿种目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在矿业权管理方面,自然资源部重点开展了矿业权登记制度和勘查开采许可制度建设,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一是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创设矿业权登记簿,突出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强化权利保护。二是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三是完善出让合同管理制度,制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如此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充分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聚焦矿产资源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对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支持、配合好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主动作为,全力做好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实现以高水平法治护航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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