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砂石骨料网)
为加强部省衔接,指导做好省市县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总结评估及“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9号)要求。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十五五”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十五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
规划要求按矿种、区域明确新建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且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同时合理控制矿山数量,推动“小散弱”矿山整合,提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水平。
从砂石行业来看,《规范》均明确砂石黏土类矿产需优先划定集中开采区,替代传统分散开采模式。一是集中开采区需明确拐点坐标、面积范围,避免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空间管控区域冲突,同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确保布局合规;二是需在集中开采区内明确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采矿权数量)、开采总量(设定年度最高开采量),避免过度开发导致资源浪费与市场供需失衡。

《“十五五”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印发
《“十五五”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规划定位为省级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范围覆盖行政辖区内矿产资源,规划期限为2025-2030年并展望至2035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编制。
《“十五五”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围绕矿产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部署六大核心任务,形成“找矿突破-高效开发-生态保护-科技赋能”的闭环发展路径。
在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环节,规范强调“基础先行、重点突破”。一方面要求提升基础地质调查覆盖率,通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摸清资源潜力,解决成矿规律等核心问题,为勘查区域优选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明确“国家级+省级”双层重点勘查体系——落实全国重点勘查区,划定省级重点勘查区,优先布局大中型矿山深部与外围、成矿条件有利区域,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勘查,推广综合勘查与绿色勘查技术,破解“勘查投入不足、技术滞后”难题。
在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环节,规划突出“总量管控+结构优化”。针对不同矿种实施差异化策略:对优势矿种明确开采总量引导目标,保障有效供给;对紧缺矿种强化开发保障;对保护性开采的战略性矿产(如稀土、钨等)制定严格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避免资源过度消耗。结构调整方面,规划要求按矿种、区域明确新建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且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同时合理控制矿山数量,推动“小散弱”矿山整合,提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水平。此外,矿产地储备作为资源安全的重要保障,文件要求确定战略性矿产储备地的空间范围与管理措施,明确监测保护、轮换动用机制,筑牢国家资源安全底线。
在绿色发展与科技创新环节,规划将“生态优先”与“科技赋能”作为矿业转型核心方向。绿色勘查方面,要求推广环保型勘查技术与设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绿色开发方面,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强化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建立“修复-用地”激励机制(如矿山通过复垦修复自有采矿用地可满足新增用地需求),破解“重开发、轻修复”痛点。
矿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则聚焦技术创新,从地质基础理论研究、人工智能找矿预测、勘查开发装备更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四方面发力,推动矿业从“资源依赖型”向“科技驱动型”转型,例如通过AI技术优化找矿靶区,提升勘查效率与精准度。
《“十五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印发
《“十五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南》是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采、保护及矿区生态修复的基本依据,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重点部署本级审批发证(含上级授权)的矿产相关活动。
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加强领导与协调,落实人、财、物保障;规划获批后,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基础上及时公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技术要求或规范。
在勘查开采与保护规划分区方面,方案明确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与储备规划分区,确保边界范围、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落地。对于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矿产,能够集中布局的,可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采矿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要求,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合理利用。
对确实需要对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矿产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或者不适合对建筑用砂石黏土类矿产进行集中布局的区域,也可通过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布局。
另外,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期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相一致,明确以2025年为基期,2030年为目标年,并展望至2035年。